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待产母婴双亡案,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败诉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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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青岛中院对医院待产母婴双亡依法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,医院伪造病历,依法推定有过错,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.43元。

据悉,年9月份,39岁的高龄产妇姜女士到医院待产,最终却发生了不幸,产妇和婴儿均去世(本报曾报道)。医院因伪造病历,被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处罚,后至法院起诉被驳回。产妇家属因赔偿等问题,将医院起诉至法院。

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,医院伪造部分病历资料的事实,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客观事实,故对此予以认定。并且,医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写的《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》属于护理记录内容,《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》属于国务院卫生行*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。因此,法院认为被告所伪造的两种病历资料均应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。对于产妇家属主张的存在违规引产的医疗过错问题,则因证据不足,未被认定。

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受法律保护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,而伪造病历资料,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。

年6月4日,李沧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各项经济损失.43元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,驳回了产妇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之后,医院提起上诉。近日,青岛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以维持,最终驳回医院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(半岛记者孙桂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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