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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民健康科普因乌头中毒,云南5年42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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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健康时报记者乔靖芳)进入秋冬季,云南省一些地方长期以来都有食用(*)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,导致(*)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中*事件屡有发生。

-年,云南省累计发生33起因自行烹调食用乌头类药材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,中*人,死亡42人,病死率为24.14%。其实不仅云南北部,四川西部和西藏东部也是国产乌头属植物的重要分布区。

能药用:

临床上可祛风除湿、温经止痛

为什么会有人想到吃乌头?或许是因为它有一定的药用价值!

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李娅萍等发表在《中国中药杂志》的《乌头类药物的化学成分及分析方法概况中》一文提及,乌头类药物(包括草乌、川乌、炮制品制草乌、制川乌、附子以及含有这些药材的中成药制剂等)能祛风除湿、温经止痛,用于风湿麻痹、关节疼痛、心腹冷痛、寒疝作痛、麻醉止痛等,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中。例如,伤寒论载方个,有附子者20个,占总载方量的18%;《中国药典》、、年版及原卫生部标准第1-19册中含有乌头类的中成药制剂共计种(已扣重复品种),所占比重很大。

但同时,乌头也属大*药材,含有乌头碱、次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,0.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*,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,中*过重或抢救不及时,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,死亡率极高。而且,草乌、川乌的治疗量与中*量很接近,用药不当或不慎,易产生*副作用。

用法上:

先炮制、用量小,得遵医嘱

由于乌头的*性极强,国务院制定的《医疗用*性药品管理办法》将其列入管理,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,且孕妇禁用,也不宜与半夏、瓜蒌、瓜蒌子、瓜蒌皮、天花粉、川贝母、浙贝母、平贝母、伊贝母、湖北贝母、白蔹、白及同用。同时,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。

《中国药典》和《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》规定,炮制后的(*)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-9克、附子3-15克。

“其实,我们在临床上乌头的用量特别小,也就1.5-3克左右,而且要先煎、久煎,药房里的乌头一般都是经过炮制的,用水或者甘草、金银花水等煮,来降低其*性。”北医院营养科魏帼告诉健康时报记者,临床上用乌头有很多限制,比如用量、炮制方法、药物搭配甚至适应症等,都要综合考虑。

勿家用:

严禁作为食品、药膳食用

在很多云南家庭里,煮食(*)草乌、附子时,有可能直接用*性极强、未经炮制的鲜药材,或是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,最后煮食过程均不能使*性成分完全转化,因此发生中*的风险极高。

云南省*府食品安全办多次发出提醒:“(*)草乌、附子是*性中药材,不是食品,严禁作为食品、药膳食用。”

“乌头并不是药食同源的食材,虽然在药膳中有记载可用于泡药酒等,但我个人认为,药膳类似于食物,它应该是可以长期食用的,它的安全性是要摆在第一位的,完全可以用有类似药效但药效平缓、比较适合长期食用的药食同源的食材来代替,比如五加皮在祛风除湿方面、玫瑰花在温经止痛方面,都可以代替有*的乌头。”魏帼说。

魏帼总结,不管是草乌、川乌甚至附子,都是有*性的,不适合作为日常饮食调理使用,可用其他食材来代替。而且,如果是使用药膳,即使是药食同源的食材,也最好是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,根据你的体质来搭配食疗方,效果更好。

(责任编辑:石梦竹)

来源:健康时报网申明: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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